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此外,自2018年11月起,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基金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考虑到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实际,为做好政策衔接,协会适时将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报备份截止日期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备份截止日期均务实延长至2018年10月31日。
基金业协会网站上一则《关于不再接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纪律处分公告,在行业内引发巨大关注。其中,中经汇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支明媛、郭政。2018年6月,中经汇金因失联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约束机制,严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协会决定自2018年9月25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