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行申请、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等多个环节予以规范。在发行申请方面,根据境外机构类型的不同分类实施核准制和注册制。其中,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央行核准,且境外金融机构应满足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条件;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随着《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国际开发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债也不再设发债“门槛”约束,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债券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此前只有满足其人民币债券评级在AA以上、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等条件才可被允许发熊猫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来说,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在于放宽熊猫债发行的会计和审计准则要求,这也是响应市场呼声的重要开放举措,进一步深化银行间债市与国际债市接轨的程度。在会计准则方面,按照过去的监管要求,境外发行人应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而财政部认可的等效会计准则只包括香港和欧盟等少数地区的会计准则。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差异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