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宣布进一步放开外资对银行业的持股比例限制以来,已有一些欧洲、日本的外资金融机构表示投资合作意向,他们对中国的保险、金融新兴技术、资管等领域表示了浓厚的兴趣。
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和中资一样,已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按照监管规定,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对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但城商行、农商行等部分中小机构仍有不超过20%的限制,外资同样受此限制。
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
外资入股这些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而将上述银行变更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对外资入股的上述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适用与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规章和其他审慎监管规定。
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即如果一家城商行或农商行,有外资入股后,即使达到控股或100%持股,这家银行的性质仍是城商行或农商行,不会定义为“外资行”。这样有利于保持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真正建立中外资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