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出台

2018-05-08 02:45阅读:13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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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5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将按照此基本要求来统一规范。税延商业养老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保险收益分为确定型、保底型、浮动型三类。

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

“产品指引”中明确了各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分为终身或长期,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交费方式月交或年交。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产品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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