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RQDII境外证券投资的定义,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
R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人民币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RQDII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则应当做好RQDII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对RQDII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RQDII投资的相关情况。
在这个过程中,境内托管银行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境内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展业原则,加强对RQDII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确保相关业务依法依规开展,并按照相关要求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RQDII初始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相关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按变更后实际情况重新填制并向境内托管银行提交初始化信息表。
RQDII应不晚于自有人民币资金汇出前或人民币资金募集前10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境外证券投资计划表;RQDII应于投资建仓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持仓情况表,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对应的持仓情况表。
RQDII业务正式“开闸”,此举被认为有利于拓宽境内投资者资金配置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层次投资需求;有利于扩大境外人民币资金池,支持境外人民币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