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开放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年来金融开放进程逐步加快,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拓宽,主要建立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逐步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稳步提升的基础上。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本次开放主要表现在取消外资持股比例、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开展业务,以及稍晚可能落地的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
在银行业准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享受“国民待遇”,即可经营针对中国公民和企业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承兑贴现等人民币业务,在央行批准后,还可经营结售汇业务,但非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仍限于境外客户。此前,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机构的比例也有限制,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战略投资者需持有股权3年以上。
2017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原银监会重新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增加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