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外资不受限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条重磅消息出来后,将导致去年8月下发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与最后的管理办法有极大的差异。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债转股公司由一家境内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且规定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债转股公司股本的50%;同时,主出资银行还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将债转股金融机构纳入并表管理。此外,此前征求意见稿列明了境内法人机构出资设立债转股机构的八个门槛,和禁止投资的债转股机构的七个情况。
那么,现在业界的困惑是,目前放开外资持股比例,是不是意味着境内主出资银行的50%持股比例再也不是一个硬性条件?意见稿对于其他境内法人机构有所约束,那么对于外资的准入门槛又是哪些?这些疑惑或许将会在正式的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里得到解答。但目前,业界更为疑惑的还有一点,放开外资参股银行子公司的比例,相当于外资变相参与银行子公司层面的“混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目前银行等金融行业并不在中央目前圈定的混改重点领域之内。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引进外资可能存在不小的难度,各主管部门、银行之间恐怕还需要更多共识。首先,无论是民资还是外资入股,其实质都是银行子公司层面的“混改”,但从目前情况看,银行等金融行业并不在中央圈定的混改重点领域之内,银行子公司层面的混改成功案例也屈指可数;其次,目前各债转股子公司对接的项目,以央企、国企居多,外资在入股债转股子公司后,前者进行项目执行和落地时可能遇上一些政策阻碍,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落地的五家债转股公司成为意见稿下的存量。但面对新增,在最终管理办法还未落地的情况下,外资参与债转股机构的准入门槛、约束条件、可参与混改的程度都亟待进一步的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