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能否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回应金融市场对于司法体系的需求。如果我们看一下世界范围内排名最靠前的几大国际金融中心: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也许会发现其中的一个规律,即这些金融中心都位于普通法地区,这也许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
较之日常民事交往以及经济活动的其它领域,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以司法判例机制为核心象征的普通法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意义尤其重大,原因就在于金融市场本身处于瞬息万变的过程之中,因此如果我们要指望事前的成文立法者去预见到未来所有可能的金融法律争议并提前给出解决的方案,这有点太不切实际;而普通法制度能够提供的一个有效的替代机制就是灵活的司法制度,让法官在审理已经发生的争议个案的过程中去创制有针对性的金融法律规则,例如美国证券法中“证券”一词的法律定义即是由一系列的司法裁判而确立的,而并非出于成文立法者的理论描述。
可以说,回应金融市场法律需求的能力是判断一个地区金融司法水平的重要指标,而这往往又是与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灵活性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争夺金融中心地位,阿联酋在2014年修改了宪法,授权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专门的商事法院,聘期英美法系的法官,以普通法制度来裁判金融纠纷案件。当然,中国的法律制度是给定的约束条件,我们不可能指望以普通法制度来改造中国的金融法制和中国的金融司法。
但至少有一点,比起构建全新的司法组织,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能否在金融案件审理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上有所突破其实更值得期待。而令人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本来法院与法院之间的竞争其实也是增强司法能动性,提升司法回应金融市场需求能力的途径之一,但未来上海金融法院所行使的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制度在客观上是削弱甚至是消灭了这种竞争机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