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需求和补充方式是金融市场长期瞩目的焦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商业银行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了解,日前,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提出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发行资本工具。《意见》与近期监管部门接连下发的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和鼓励银行补充资本的相关文件一脉相承,为银行发行各类创新型资本工具创造了有利条件。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补充能力,需要增强内源资本积累和拓宽外源资本补充渠道双管齐下。此次《意见》出台,几乎涉及金融市场监管的所有部门,涵盖了从工具创新到发行审批,从发行渠道到投资者引入的各个关键节点,从多个纬度为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了支持性政策,将有效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
《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是应对风险有益尝试的定位,充分肯定了商业银行近年来的管理成效,并对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环境做出了正面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明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工具创新的强有力支持态度。
资本工具的发行环节将成为监管制度完善和优化的重点。在发行渠道方面,《意见》提出通过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和配套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境内外金融市场实现工具发行,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在资本工具种类方面,《意见》在继续肯定现有的优先股和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TLAC债务工具等新型资本工具的创新方向。在投资主体方面,《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范围的要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等机构都将成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重要投资者,参与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降低集中度风险,并带动发行成本下行。
监管改革和效率提升将成为相关工作开展的突破口。《意见》主要从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和完善储架发行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优化相关工作机制的要求。并联审批的新模式将明显提高监管部门间的协同效率,缩短审批流程。而储架发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使商业银行较为自主地安排发行计划和控制发行节奏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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