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系统应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如果本应淘汰出局的金融机构仍“带病经营”,将在业务往来中传染风险,损害金融肌体的健康运行。因此,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流程机制,也是防范金融风险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涉及了金融机构破产退出,但是,由于缺乏专门立法,理论上和实务上对金融机构破产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存在不少争议,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适用空白,使得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面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
当前应按照分步推进的思路,尽快先行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在法律制定时,首先应设定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金融机构破产除了遵循普通企业的破产标准外,还应设置监管性标准。比如当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严重低于监管标准时,可判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标准,启动破产程序,以避免问题加重和错过最佳救助时机。
应划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主体。比如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债务人的金融机构都是适宜的破产申请主体。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普通债权人申请主体资格应予限制,对小额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从债权数额上给予必要的限制。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重大职责。包括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金融监管机构可通过采取过桥融资、公开救助、拆分资产等形式帮助金融机构重生。在破产清算阶段,金融监管机构可通过建立清算组等形式参与,以专业化能力和方式处置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并予以变现、分配,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