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债券被监管部门纳入下一个监管核查对象

2018-03-15 01:13阅读:10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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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日前正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9号,下称“29号文”)。这意味着,绿色金融债券已被监管部门纳入下一个监管核查对象。

29号文显示,为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动发行人加大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央行将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29号文要求,央行各分支机构应充分了解辖内发行人绿色金融债券基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经营状况、募集资金投放进度、绿色项目情况等。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债券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报告》了解,未来监管部门将重点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真实性、筛选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环境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等。其中,当年现场核查范围应覆盖辖区内全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部发行人募集资金已投放金额的20%。

央行同时也制定了《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下称“规范”),要求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应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新增绿色项目投放金额及数量、已投放项目到期金额及数量、报告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以及闲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并对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进行简要分析。

《规范》要求,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投放的绿色项目情况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可隐去关键商业信息。对于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投放金额排名前10%的项目,以及投放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占绿色金融债券存量规模1%及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进行逐一披露。

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鼓励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环境效益的测算方法或评估机构。鼓励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以适当篇幅介绍自身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愿景、目标以及完成情况。鼓励发行人根据自身理解突出绿色金融债券投向特色,披露重点投向领域,或披露明确不参与的投资领域。

对于央行为何加码绿色金融债券的监管,山东某银行运作绿色金融债项目的人士表示,主要问题在于,原有的信息披露规范对各家银行披露信息的要求比较简单和笼统,目前缺乏监控。有些金融机构出现了没有把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导致出现“绿色债券不绿色”的情况,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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