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整治市场乱象

2018-03-09 11:00阅读:3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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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此前出现的股权结构复杂、资本不实、超比例持股等诸多保险公司股权问题,保监会7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4月10日起实施。《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为防止炒牌还规定了各类股东的持股年限;同时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的审查,还建立了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穿透式监管。

总体来说,想当保险公司的股东,变得不那么容易了。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当前,保险行业整体上已经呈现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变化,但在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保险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此番保监会修订完善的《办法》,正是为了加强股权监管,整治市场乱象。

《办法》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

《办法》规定,要想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总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成为战略类股东,也需要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等。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

而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发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办法》将股东准入分为四类,也就是说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而为了防止炒作牌照,《办法》还规定了持股年限: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倒逼股东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办法》同时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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