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重新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增加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现有的办法的基础上,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本次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一节“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10项条件。
此类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而入股的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也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相较于证券业和保险业,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是比较高的,部分外资银行可以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在国内运营,而证券和保险业多为合资经营。
去年年初,银监会新主席郭树清上任之际,已经对外资银行进行过一轮“松绑”。3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说,本次办法的修订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上述通知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