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运用监管继续从严 新规再度强调双罚机制

2018-02-05 10:06阅读:3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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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强化风险管控机制,以及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中,险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条件,删去了“净资产连续3年保持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人设立时间必须满足1年(含)以上;同时明确最近3年必须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成立未满3年的,要求成立至今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强调“最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

在股票投资方面,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表示,《办法》细化了分类,不再对创业板股票单独设限,而是将股票投资行为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保监会将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与此同时,根据新规,险资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以及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等其他投资行为,均属违规。

回溯此前险企的快速发展,保费大幅增长备受瞩目,再到日后部分保险公司频频举牌上市公司,惹来争议,原因在于保险资金运用是否合规。此次《办法》的出台,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了解,新规强调,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另外,险企除可以自行投资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受托保险资金投资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规定一方面提高了保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养老等重点领域产业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缩短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资金成本。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新规再度强调机构个人双罚机制。由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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