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健康险犹豫期调整为15天

2017-11-17 10:20阅读:3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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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健康保险发展,11月15日,保监会对外公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在经历了数年的高速增长后,今年以来,受困于中短存续期护理险的严格限制,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略显疲态。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历经浮华之后,对于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体的健康保险市场,好时光或刚刚开始。

近年来,作为国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险受到持续关注。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老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比,《意见稿》对商业健康险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定义,将商业健康保险定义为“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而原来的管理办法并不包括“医疗行为”的因素。

在具体产品方面,商业健康险则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其中《意见稿》将医疗保险定义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同时将医疗意外保险定义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责任、无法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医疗损害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同时《意见稿》还对不同期限的健康险产品进行了规范。如长期健康险产品的犹豫期从过去不得少于10天调整为15天;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等。

而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不得诱导投保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

此外,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保险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了解,除健康险公司外,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要设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并应当持续具备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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