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口和土地流动较大,当地村民在确权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土地纠纷,其中有相当部分难以化解,只能暂缓确权登记,待村民自行将争议解决后,再行登记。除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外来人口、户口仍在当地但常住外地人口的土地权利的争议,是这些纠纷的主要来源。
这实际上反映了一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确立问题。农村集体所有制作为人口变动的集合,成员资格会随人口增减而不断发生变化,如果不能尽快跟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政策配套,颁证后的“常量”财产权益与人口“变量”之间,可能产生大量社会矛盾。
目前,由于集体成员身份确定的复杂性,目前尚未有全国性的统一法规。而针对这一难题,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权利义务对等,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土地标准一致,不能搞双重标准;四是程序公开,民主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广东为代表,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定,以四川成都出现的村民议事会为代表。
专门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原则性界定,例如文件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