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

2017-08-13 06:01阅读:6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由于人口和土地流动较大,当地村民在确权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土地纠纷,其中有相当部分难以化解,只能暂缓确权登记,待村民自行将争议解决后,再行登记。除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外来人口、户口仍在当地但常住外地人口的土地权利的争议,是这些纠纷的主要来源。

这实际上反映了一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确立问题。农村集体所有制作为人口变动的集合,成员资格会随人口增减而不断发生变化,如果不能尽快跟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政策配套,颁证后的“常量”财产权益与人口“变量”之间,可能产生大量社会矛盾。

目前,由于集体成员身份确定的复杂性,目前尚未有全国性的统一法规。而针对这一难题,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权利义务对等,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土地标准一致,不能搞双重标准;四是程序公开,民主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广东为代表,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定,以四川成都出现的村民议事会为代表。

专门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原则性界定,例如文件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