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良资产的供给侧来看,因为转让机制的牌照限制导致了堰塞湖情形的出现。现在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的整体不良资产规模在持续增加,但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受到批量转让办法的限制,受让的主体只能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了“4+1”的垄断格局,而“4+1”基本都属于国资控制,并未真正发挥出民营资本的优势和能力。
另外,虽然已有一些海外投行机构如高盛、美林等开始在市场上寻找标的,海外知名的擅长投资不良资产的私募机构如橡树资本、海岸投资也已经入场,这表明国家在鼓励民资主体进入不良资产行业,但由于转让办法的限制,民资主体的投资步伐收到了阻碍,这致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尚在观望乃至逃离。也正是因为上述牌照因素限制,导致了大量银行出表业务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道业务的出现,金融机构的风险在加剧,而真正渴望投资金融不良资产的民营机构却需要借道有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即使民营机构可以绕道投资不良资产,但在法律政策上仍无法享受“4+1”同等待遇。
省级AMC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紧紧围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核心业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器和安全网“作用,为地方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目前省级AMC也存在一定问题,有一些部门想法是很好的,依靠省级AMC与民间资本合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专注本省资产的重组,通过资本运作的模式尽可能的自我消化,但实际项目运作中出现高风险性和责任负担等问题,以及固有的管理体制和人员配置、资源短缺等问题,只能在不稳定的不良资产市场追求最稳定利润的资产包,高风险和低收益的资产包又必须经过一级市场的加码转让,无形中卡住了民资进场的脖子,增加了交易环节和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有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