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银行资金借道进入房地产行业的行为,银监会42号文显示,对于信用风险管理,各银行应坚持“穿透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各行应将各类表内外业务以及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SPV)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文件所讲的表内外业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等在内。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42号文要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均应该进行分类,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并相应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加风险抵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