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谷大佬》是一部揭示美国科技创业历史的大型纪录片。在这部纪录片的最后,作者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那就是中国为什么没有出现类似这样的科技创新体制?这对于致力于建设科技创新大国的中国来说,的确值得深入讨论。美国公司制度与中国迥然不同,美国公司制度是建立在董事会决策中心基础上的公司制度,公司的董事会既有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的执行董事,也有不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的非执行董事;既有负责公司具体运作的非独立董事,也有只负责公司财务监督的独立董事。
正是这种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美国企业可以在降低成本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这种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之上的公司制度,和大陆法公司制度根本区别就在于,通过大量任意性的规范,允许公司投资者根据需要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确定公司的经营模式。所以,美国硅谷诞生风险投资公司不令人感到奇怪,因为风险投资是美国公司制度的核心价值。互联网络条件下美国的风险投资者只不过是将自己投资模式通过互联网络(网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限扩大而已。
所谓“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借助于互联网络实现公司股份发行,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决定投资的企业,任何企业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络选择自己的投资者。这是公司契约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