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有必要注重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强化了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义务。虽然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同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两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客户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将从自律、监管等各个层面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