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改革,一方面要求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政府强化市场监管,以及投资者自我维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际上也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制度,它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既是安全门,也是防火墙。过去,我们习惯通过行政手段限制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新,并借助行政管制来人为抑制过度投机,或干预市场涨跌,比方,采用行政命令暂停IPO,强行限制IPO定价,频繁调整印花税和佣金,提高保证金比率,限制开仓或交易数量,以及限制做空等,这些管制手段或措施往往容易被打上“保护投资者”和“稳定市场”的行政烙印。
并给投资者造成“过度”监管或过度行政干预的印象,进而形成一种市场预期和心理依赖,最终导致行政管制与投资者依赖的恶性循环:一旦市场波动或风险放大,投资者不是自我保护,而是找政府保护;于是,政府被迫采取行政管制救市,以期强行稳定市场。然而,今天当我们建立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后,市场监管与行政管制就会拉开距离、自归自位,这将有利于还原“市场决定”的基础作用。
事实上,新三板与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颇有成效的,尤其是新三板500万元准入门槛的设定,它不仅让“备案制”充分展示了新三板卓越的市场效率和巨大的包容性,三年间挂牌公司数量将可突破万家,而且无论市场大涨与大跌,新三板投资者都表现出了一种从容与淡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没有人找政府,也没有人喊救市。这就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市场决定作用的契合与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