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的历史来讲,监管的目的不是“将新东西一棍子打死”,而是为了让其健康发展。其实,就本次《办法》出台的一些焦点而言,主要集中在信息中介的定位、资金的银行存管、借款资金的上限规定等上面。监管机构尽管规定了诸如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项负面清单。
但是,监管机构依然对于网贷机构给予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这意味着在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变数,这或许意味着政策也留有一定的政策空间。关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源于P2P这个词,因为让出借人、借款人直接对接形成的P2P服务网之后的分布式结构,使资金分散,使风险也分散。如果在平台做了增信担保之后,风险暂时集中在平台上,就违背了分布式的原理、分散的要求,这是为什么不能做增信、不能变成信用中介的原因。
但是,从行业发展趋势看,未来信用中介必不可少,因为传统银行仍然有大量企业的融资服务无法覆盖,市场需求巨大,民间金融线下千百年一直存在,与其线下乱象丛生,不如放开搞活,即让百姓多了投资渠道,也让众多企业获得发展资金,信用中介只要做好严格监管,利大于弊,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自担风险投向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