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职责范围。我国宜明确界定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赋予地方政府在“风险处置”和“区域性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明确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力,提高其加强金融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我国可从国家或省级层面,制定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的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对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权责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如可考虑地方负责中央驻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
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