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以国有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国有金融机构的行为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市场机构,特别是在人事任命并非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下更是如此。因此,真实的金融供给会表现出明显不同于市场经济的特征。如保留较多的缓冲,以保持本身机构的灵活性;并不完全从市场效率出发进行信贷决策,存在运动性和政策性贷款冲动;利益性指标不如数量型控制指标对微观主体的行为约束有效等等。
2015年年末,我国的信贷规模已达到99.3万亿元,但银行间债券市场仅为43.9万亿元,国债规模仅为10.7万亿元,大量的债券还由银行直接持有到期。高管的任职资格、行业牌照、资本充足率等比例性监管指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远远超过价格指标。此外,我国的货币政策还承担大量结构性调控目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付义务还有超过正常金融承诺的社会稳定要求,这使得出现传统的西方货币政策工具在中国不足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问题。
从金融稳定的角度看,其实我国央行职责中就一直有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要求,并且央行也早就成立金融稳定局专司负责金融稳定问题。但金融稳定局面临的困境在于,一是缺乏必要的数据和模型来评估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二是即使发现甚至预警了金融不稳定因素,也缺乏足够的手段来防范、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