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境外证券(证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沪港通”机制外,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请您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中国证监会的回复可谓及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开放,内地居民参与港股、美股的渠道有所松动,但仍然在沪港通、QDII框架内进行。突破该框架,直接通过国内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渠道购买美国证券市场股票和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的行为仍然缺乏法律支持。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由此看出,在我国,公民和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是受到监管机构管制的,不是随意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