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后,地方政府债务显性化、透明化有了制度保障,进步意义明显。但处于“初生期”的制度还不能算作成熟的制度,审计工作报告列示出了几种新的隐性债务形式,包括“明股暗债”、兜底回购、保障收益、分期付款等,它们或单独或一同隐含于PPP、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外衣”的下面。这些新的隐性债务形式,有些性质难以确定,有些是在钻制度漏洞,都是未来需要关注的重点。
首先,需认识产业投资基金外衣下隐藏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目前,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形式,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兴起。但是产业投资基金真正的意义在于发挥融资杠杆的作用,以其撬动更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投入,所以在实际中大部分产业资金都入股了PPP项目。为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地方政府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和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做出兜底回购(保障本金)、保障收益(每年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分期付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每年从预算中安排支出)等承诺,甚至通过人大出具担保函。
这些做法一方面违背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与中央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初衷不符,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宗旨不符;另一方面,虽然上述行为均发生在企业之间,但因为有明确的财政资金保证,成为事实上的“明股暗债”,存在着隐性政府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