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分散的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监管,特别是将金融监管交由非金融主管部门监管,导致金融监管边缘化,服从于主管部门主导业务的发展。由于以前地方政府没有金融工作部门,一些明显具有金融属性的行业分属地方不同部门监管 (对应于国家部委职能设置,如股权投资在发展改革委,典当、融资租赁在商务厅等)。在各省市基本已设立金融管理部门后,可考虑对地方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设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赋予地方金融监管局拥有与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相匹配的独立监管权。
尤其在省级层面宜积极推进,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有效防止个别行业和局部地区风险蔓延和扩散。完善地方监管立法,适当赋予地方监管灵活性。地方应积极跟进国家有关立法,制定出台相应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同时按照地方立法权限,抓紧研究制定各省的发展和监管条例,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省级监管部门宜结合本省地方金融新业态发展的实际,依据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和完善本省金融新业态组织监管制度。
确保地方金融新业态组织的合法合规经营。在条件成熟时,可按程序提请制定地方金融法规。不断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围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对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培训,尽快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从不同渠道遴选适宜人才,充实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加强相关行业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数据监测平台,为制定监管政策、开展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