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监管优势不同,应合理分工,应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金融规范、规划和实施。在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时,要坚持以下原则。金融稳定原则。涉及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纳入宏观审慎。职责对等原则。减少溢出效应。地方金融市场是否交给地方,关键是能否避免溢出效应。金融机构跨区经营,要么中央监管,要么切实加强省际协调。四是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改善监管,避免监管不到位)。充分调动中央、地方积极性(地方在差异化、区域化上发挥作用)。
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但应闸口管理/归口管理,比如归口金融办。中央和地方,既要在监管领域上有所分工,如中央侧重于全国性,跨区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地方则侧重于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也要在监管重点上也有所分工,如中央侧重于规则和监管的统一性,地方则侧重于地区的特殊性和监管的灵活性;中央侧重于金融发展的规范性,地方则侧重于金融发展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中央侧重于金融规范和风险防范、救助的规划,地方侧重于具体案例的配合和实施;中央确定大的原则和基本标准,地方确定细则和地方标准。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金融监管,都要保证权责的一致性。既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监管领域和监管职责,还要为相应的监管责任配备必要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资金保障和监管工具,甚至必要的地区规章制定法和执行权。权责对等原则,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