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成功率不高,究其原因,是因为破产重整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体制和配套政策的障碍。比如,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会面临增值税、土地(土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值税、房产税等名目繁多的税种,在现行体制下减免存在较大困难。此外,破产重整往往会出现重整收益,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在执行上也存在地域偏差。对于重组后的企业,信用修复是个大问题,如果还留在央行征信、税务、法院等系统的黑名单中,会影响企业的后续经营。此外,银行作为债权人,在表决时也存在体制性障碍,基层分支机构在涉及大额债权表决时,需要总行部门批准,往往错过了最佳时机。
温州某家债权金额超过2亿元企业的破产重整方案,由于涉及本金损失巨大,曾因债权银行无法获得上级行的及时批复遭投反对票,重整一度搁浅。银行也有苦衷。我国《贷款通则》第16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因此,在一些涉及债务减免的重整计划中,即使基层行有意愿,到了总行层面也无法获批。
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存款,需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本息安全。但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存在错误观念,认为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地方的,银行在重整过程中往往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弱势一方。新《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作为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中介机构,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并行使其他破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