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近日,《青海省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
《方案》选取了我省人口规模最大、综合管理能力相对较高的西宁市为税优的试点城市,对个人在西宁市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