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引导外资投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企在境内发行股票

2010-04-14 10:38阅读:66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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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中国政府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等。

      《意见》指出,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 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等。

      《意见》明确,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而且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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