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

2009-08-17 12:17阅读:158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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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未来几个月内,经银监会审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试点。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试点状况比较理想,风险控制良好,不排除扩大试点地区的可能性。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有望填补国内个人消费贷款的空白。此前,尽管各银行都开设了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等个贷品种,但在市场因素下,房贷与车贷占据着银行个贷99%的份额。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另一项重要的调整是,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两项业务范围。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方法也有别于银行。不过,尽管消费金融公司在贷款便利度上有诸多优点,但新出台的《办法》不允许这些公司向个人客户提供车贷和房贷,且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些规定有可能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初期业务发展,以及与商业银行竞争中的“短板”。事实上,目前很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已经拥有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甚至一般个人贷款的用途。

  当然在贷款利率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价相比于商业银行则更为灵活,可以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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