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投资筹建保险公司的投资人,需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才可能被保监会批准。昨天,保监会公开向社会征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意见。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筹建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人的要求,投资人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除上述规定外,在申请筹建保险公司中,新增了设立保险公司具有可行性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能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对于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新增加了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和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筹备组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书复印件等。
对于向保监会提交申请开业的资料中,新增加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细化了相关经营规划等内容,包括: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主要管理制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郑伟表示,此次草案是保监会结合近几年保险公司的一些问题,并配合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作出的修订。对于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保险公司投资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郑伟认为,这是保监会综合总结近几年保险公司的股东状况而作出的决定。前几年,一些从房地产等其他行业转过来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人,由于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5-8年才能实现盈利的行业规律不太了解,首次投入后,后期需要资本补给的时候,投资方却拿不出钱,造成保险公司增资扩股障碍,影响保险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