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购买地方债均免利息所得税

2009-03-18 02:12阅读:133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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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昨日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答问时表示,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都可以购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这次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其信用实际上接近于国债。同时,由于债券利率随行就市,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投资组合。

为便于地方政府债券的顺利发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做法,这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税收优惠政策比照国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地方政府债券将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将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此外,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在分地区规模分配上,重点考虑配套需求因素,相应地中西部地区分配到的债券规模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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