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陕西省卫计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中开展重点药品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中开展重点药品监控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对价格高、用量大药品(药品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报告),按照药品安全、有效、经济、适用原则,对药品(不含大输液)进行统计和排序,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用药评价分析后,遴选出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在本机构进行公布。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医疗机构在建立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同时,要定期对医疗机构内部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无特殊原因(如季节性病、自然灾害急需药品等因素引起外)使用量突然增大,且超过上一周期30%的,医疗机构要实行药品超常使用预警通报,组织相关专家,分析药品使用情况,开展合理性评价,及时进行干预,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公布。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的要求,严格实施处方医嘱动态监测、分析点评、公示通报、约谈整改制度。要进一步扩大处方点评范围,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总药师作用,对重点监控的药品和超常使用预警通报的药品,要实施专项处方点评。各医疗机构要定期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靠前的科室和医生的处方、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价,通报评价结果。对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要通过诫勉谈话、限期改正、限定(取消)处方权、直至注销其执业资格等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疗机构临床的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