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药企政策负责人认为,根据《方案》规定,今后我国将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药品(药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这就是说,药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市场价格。”“关于药品交易价格市场化机制的推进落地,可能解决当下医改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点。”7月27日,仔细研读了《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一上市公司药企政策负责人表示,当前中国医改推进的效果不够明显,其中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国家推出的大部分政策大都需要人力去推进,一旦政策推进的阻力过大,改革的落地就十分艰难。而如今,发改委若牵头确立药品交易的市场机制后,通过机制去调节和规范,中国医改的局面才有望逐步改变。
此前,国家出台的多项关于医疗改革的政策中,也曾提及过建立这样的市场机制。另一医药行业研究员也表示,如今将这一任务明确时间表,并交由发改委确立后,后续相关制约市场机制实施的药品集中采购或其他行政类定价政策可能会被逐步弱化或取消。《方案》中值得关注的另一亮点则是鼓励医院处方外流,“这一规定落地后,处方药除了在医院销售外,也可以在零售体系购买,医院体系的药占比会再度下降。”上述药企负责人则表示,此外,处方外流的另一个利好,则是可能会打破当下互联网销售处方药或网上医院处方来源的障碍,由此我国处方药在电商渠道才可能真正被打通。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后,关于这一指导意见的落地工作逐步推进。今年7月25日,上述方案正式对外发布,针对该指导意见的具体落地执行细则出台。根据方案内容显示,方案明确了国家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分工,并将各项任务进行分解,且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进度要求。方案还对 中国医药 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包括研发、生产,到抽检、流通、零售等环节,都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此外,在三医联动、医保、药价政策的改革、中医药现代化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当前中国药品价格的定价机制仍是行政定价机制,即各省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药品采购,“这一方式的弊端在于,诸多并非在市场一线的政府部门根据各企业的报价进行定价,不一定真正符合市场规律”,上述负责人说,这种情况下,还容易滋生一些权力寻租空间,使得中国药品价格的下降空间有限。而且把进入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进行了行政化的统一规定,让药品丧失了市场调节的机制。
方案中透露出来的另一意味也值得市场关注。上述行业研究员表示,其实国家以前曾提出过建立药品交易价格的市场机制规划,但并未落地到具体部门推进。如今方案中明确这一市场机制建立落地,将由包括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牵头,“后续,发改委可能会考虑取消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零差价等当下对药品交易价格进行严格管控的诸多政策。”本次方案的另一亮点则是关于处方外流的新规。方案在健全医疗服务体系的规定中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日前,卫计委发布的《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透露,2015年全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40587.7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12533.0亿元(占30.88%),社会卫生支出15890.7亿元(占39.15%),个人卫生支出12164.0亿元(占29.97%)。人均卫生总费用2952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6.0%。 病人医药费用方面,整体数额仍在上涨,但药占比有所下降,且在医院中降幅超过去年。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在此前的医改过程中,国家虽然严格控制药占比,同时也严格控制医院体系的费用,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医生实际收入并不算高,难以抵挡药厂给予各类药品回扣的诱惑,因此,医院和医生会通过各种办法控制处方外流。“针对病人的病情,医生开具的处方一般分为真正治病的药和‘医生自己吃饭的药’,”上述研究员也解释,前者是具有疗效的药,后者则大都是一些舒筋活血的辅助性药品,但药厂给医生的回扣比例中,一般前者只有20%-30%,后者则高达50%以上。因此,在处方药开具时医生和药厂可能还会联合,会通过一些稀有规格、剂型等方式规避药品通用名的制约。此外,一些药品原本可口服的药品,医生可能会改为开设注射药品,患者因无法自己在家注射,因此继续选择在医院消费。“所以说,在药品交易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并良性运转前,处方外流政策的落地效果可能相对有限。”大众关注的创新药的落地过程中,备受药企关注的另一要点则是药品上市许可方面的制度规定。上述药企负责人解释,当前中国药品创新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是科研力量不够强大,国外的一个新药开发,一般其研发投入会很大,但中国诸多药企自身规模和实力有限,在研发上的投入不够,如果中国药品要真正创新,在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很关键,但受制度限制,如果科研院所内部的科研人员不能明确参与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无法商业化,而如今,方案中明确“科研院所等单位,可采取资金注入、技术入股等合作形式,组建产业联盟或联合体”,这一规定打破了我国科研成果合理转化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