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的债务形式带来的隐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新修订的预算法只保障了发行债券这样唯一的地方政府举债形式,因此,借由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PPP等产生的兜底回购、保障收益、分期付款等“明股暗债”性债务均不属于合法的举债形式。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清晰界定新的举债形式有哪些,并明确相关合同无法律效力。
事实上,除了上文列举的显性和隐性风险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如有些地方发债融资没有能够有效使用,有些地方仍然是违规或变相地来举债。此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还会引致其他的风险,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或进行债务置换时,人民银行库款会集中大量流入,而还本付息时,库款会集中大量流出,势必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再如,地方政府发债定然会增加政府投资,这势必会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目前民间投资已出现增速大幅下滑的情况,须警惕。面对各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需主动作为,降低风险危害。
防止债务置换过程中产生资金沉淀。因为债务置换主要是针对以前政府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存量,所以平台公司是债务置换有效与否的关键环节。在实际运行中,财政部门将置换债券的额度下到平台公司以后,在财政部门的债务系统里,这项债务就算消失了,但融资平台怎么操作,缺少一些规范的监督。因协议没有签订好、还不具备偿还条件等原因,导致存量债务表面置换完成,资金实际沉淀在平台公司,债务形式和债权人均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对债务置换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资金沉淀等债务置换错配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