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建立重大医疗事故强制保险制度,以化解医闹问题。
这个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很多医闹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经济诉求,并且,不少医闹问题的最终解决,也大都离不了经济补偿。假如有一个保险制度,能够及时为患者方面提供经济补偿,对于化解医患矛盾、规避医闹出现,应该会有积极作用。
单一的“医强险”,不足以解决纷繁的医疗(医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偿问题,针对不同的疾病、不同的治疗,设立不同的医疗意外险,对于解决医疗意外发生后的经济补偿,可能更有现实意义。
但是,若寄希望通过“医强险”来完全化解医闹问题,目前看还不大现实。
这首先在于,“医强险”的赔付额如何确定?代表本人列举了交强险的例子,但交强险可以根据相关机构的定损定责来赔付。可是医疗纠纷出来以后,最大的问题往往就是损失难以鉴定,责任不好区分。这种情况下,保险如何赔付?
其次,不可否认,很多的医闹都要求赔偿,但赔偿一定不是医闹的全部。而且,有些医闹除了希望自己获得经济赔偿外,还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医院要折财。假如患者对医疗过程产生了疑问,立刻由保险公司实施了经济支付,这不但会让患者产生医院没有受到惩罚的感觉,甚至会让他们因此怀疑,医院可能根本不在意会不会发生赔偿,由此可能带来新的问题。
事实上,这些年北京在医疗责任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几乎所有的三级医院都购买了额度不一的医疗责任险,在医患双方发生了争执后,如果申请了调解机构实施调解,或者有法院的判罚,确定医院存在一定赔偿责任的,其主要费用可以通过医疗责任险来赔付。但在这个过程中,患者方面并没有额外获得利益,倒是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因此,保险对于医闹是否具有化解作用,还需进一步观察评判。
对比起来,近来在北京的一些大型医院中尝试的重大手术意外险,对化解医患纠纷、减少医闹似乎更有效果。保险公司依据不同手术(包括一些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制定保额不一的意外保险,患者在接受手术前,医生要充分讲解意外发生的情况,建议患者购买相关保险,一旦手术失败,不需定责,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依据患者遭受的损伤实施赔偿。这个保险之所以反响不错,在于其在观念上强调了医疗风险的存在,在赔付过程中省去了定责的过程。此外,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也等于多了一个医疗质量监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