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卫计委、物价局、药交所出台了 《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 规范药品(中国药品市场调查研究报告)集中采购工作和购销行为,适应药品价格改革,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据重庆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采购方式上,医保短缺药品的带量采购实行询价的方式确定供应企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系统报价, 报价最低者被确定为采购品种, 次低者被确定为候选采购品种。
独家供应的品种进行谈判采购。 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企业和产品后,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企业和配送企业,按重庆药交所的规定,签订买、卖、配三方电子交易合同。 药品质量、 采购合同、配送保障等,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药交所规定执行。
在资金结算方面,三方合同签订后,重庆市社保局收到药交所提供的医疗机构集中购买医保短缺药品合同情况明细表后, 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请款, 用周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首次支付金额垫付采购定金; 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及药交所交易制度,按时收货、收票、支付应付货款, 前期货款用于归还垫付资金,在合同年度7月底前足额归还;重庆市社保局于8月底前将当年周转金上解回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