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将实施。该条例明确6种医疗(医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条例》明确,6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条例》明确,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以在居住地、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分级诊疗制度规定确需异地转诊就医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短期出差、学习培训、休假探亲期间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等在异地发生疾病需就地紧急诊治的,可以在当地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