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完毕。食药监部门正汇总相关的意见和观点,完善该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药品零售企业(中国药品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不良经营行为的累计记分,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质量管理信息通报、分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还将全市通报。
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每项按不同程度被记1分、3分或6分。某项不良经营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记分项目分值记分;重复发现同种不良经营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具体来看,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存在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企业未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等行为被记6分。
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行为被记3分。
营业场所未张贴服务公约或未设置不合格药品回收箱;营业场所有违法违规宣传品或宣传资料;资质或营业人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等行为被记1分。
若不良经营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根据行政处罚的结果,仅实施警告处罚的记3分;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处罚的,记3分;实施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低于3万元的,记6分;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的,记12分;实施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