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要求在前两批7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其他6个市(地)、2个省直管县(市)和农垦、森工系统作为第三批,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并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参保人群全覆盖。
《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原则上不得将单一项目分包采购。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出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
《通知》强调,要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