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品零售或进行记分制

2015-09-22 10:18阅读:4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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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起,上海市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效仿道路驾驶正式施行记分管理,近三季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现在,这一措施将进一步被推广到药品(中国药品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零售领域。日前,《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在10月8日前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的累计记分,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质量管理信息通报、分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还将全市通报。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每项按不同程度被记1分、3分或6分。某项不良经营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记分项目分值记分;重复发现同种不良经营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具体来看,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存在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企业未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等行为被记6分。

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行为被记3分。

营业场所未张贴服务公约或未设置不合格药品回收箱;营业场所有违法违规宣传品或宣传资料;资质或营业人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等行为被记1分。

若不良经营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根据行政处罚的结果,仅实施警告处罚的记3分;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处罚的,记3分;实施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低于3万元的,记6分;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的,记12分;实施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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