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体器官供需比例约为1:150。为规范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进入一审。
草案规定,有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捐献登记。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应当填写遗体(遗体告别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遗体接收和使用单位等事项。捐献人可以自行到登记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办理。
“捐献遗体的人,有可能已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分组审议会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光庆建议,草案中捐献手续的相关规定比较麻烦,可考虑增加上门服务,减轻捐献者的手续负担。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黄爱龙认为,人体器官需求量大,移植数量有限,存在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建议把分配、管理、使用等相关内容写入条例中,确保公平。
为保障捐献人的人格尊严,草案特别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貌”。
在捐赠人权益保障方面,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违反相关规定买卖遗体,买卖双方或将遭受交易额3至5倍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或将遭受交易额8至10倍的罚款。医务人员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