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改革不能仅从降低药价角度考虑

2014-11-27 09:30阅读:49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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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向8个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消息传出后,医药(中国医药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行业就像炸了锅一样。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药品价格改革的核心是,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让药品实际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政府原来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其中,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也就是形成医保支付价;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机制。

据了解,由于方案主要从降低药价的角度来制定,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因而在实操层面上会面临不少问题,一些行业协会和专家对这一改革方案并不十分看好。

就取消政府定价后的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称,将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保、招标政策衔接配合,同步推进医保支付价格改革,实行总额控制基础上的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的复合型付费方式;三是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这四项监管措施中,属于发改委职能的只有一项,至今,社保部未明确接手医保支付价的制定职能。

在业界的讨论中,有医药界人士说,药品价格改革方案是应该和招标制度、医保支付价格方案一起配套进行的,还要有公立医院改革来配合,目前的方案看到了发改委的放权,但仅对其他部门提出了方向,还缺少其他部门的呼应,是一个残缺的方案。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残缺的方案就交给市场去运行是欠妥的。合理的决策流程应是以患者治疗结果最佳为出发点,而非单个部门匆匆拍板。另外的医药界人士担心发改委单方面的改革行动能否得到其他部委的呼应。

目前,多地主管部门正在进行的医保改革中允许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药房托管等获益,实际上背离了医药分离的原则。从这个方面来看,业界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昊说,过去十数年间形成的药价机制主要是两种,一是政府定价,二是药品招标采购,两种方式的部分功能有所重叠。其中,招标采购方式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因为中国药品市场85%在各级医疗机构。现在,发改委调整药品价格机制,政府定价方式退出,但最主要的药品价格机制招标仍然以多种形式存续。

相关行业协会人士认为,药价形成阶段的招标采购不改,就仍处于行政主导的机制下。那样,发改委退出政府定价,医保接收支付价,卫计委继续招标,药费支出可能只会升不会降。因为,招标可能不断把经典、实用的低价药赶出市场,合法合规地给穿着“特殊外衣”的髙价药腾挪空间。

陈昊认为,药品市场存在医保、非医保的二元结构,在城市等级医院內,非医保药品占据市场主导份额。医保支付价只能制约、影响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使用和支付补偿。因此,即使全面放开药品价格管制,其影响是有限的。原本政府定价也只涉及到13000个药品中的大约2700个。

一些业界人士认为,既然有了医保支付价就不应该再进行招标。也有人建议,药价改革可不可以这样来:一、取消政府集中招标,由医疗机构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采购集团与药品企业直接谈判,每家医疗机构至少自由参加两个采购集团;二、政府只负责最高零售限价,这个价格由药企、医院、医保、分销商共同组成药事委员会通过谈判确定;三、制药企业给予采购集团和医院的返点透明化、合法化,从而治理医院、医生等的商业贿赂行为;四、制药企业向分销商、零售药店甚至个人销售药品的行为,均为市场行为,政府不得干预。

福建三明正在试点基准价,这可看作一种医保支付价,其价格标准是以“国产仿制药最低价为标准”。因为国家卫计委对三明做法较为推崇,医药界担心未来医保支付价过度追求低价。即使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在与政府谈判中也可能得到一个低价的结果。

在昨天的医药界讨论中有人建议,一些中高端的药品医保不能报销的或报销比例低的,引入商业保险去解决。利用现有三保,解决低端,实现低水平、广覆盖的中国梦。

医保政策调整,不只涉及药企、医院,更涉及全民。对于这个重大政策调整,主管部门不能单纯地从降低药价这个角度去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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