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今年11月正式实施《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14-08-02 11:13阅读:5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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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据重庆市卫计委消息,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将于2014年11月1日实施。据了解,新《条例》放宽了社会资本准入,并进一步下放了审批权限,审批时间也压缩了近一半。

据介绍,新《条例》放宽了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中国医院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的准入条件。

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上述医疗机构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均按程序予以审批,“这也是为引导优质资源进入医疗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做大做强,支持中医事业发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资源稀缺和满足多元需求领域,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同时,《条例》还对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设置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下放了设置审批权,将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全部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以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能,并方便群众办事。

《条例》还规定,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准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此外,针对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审核时限,也由以前的2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

据了解,《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增了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公示义务和不按规定使用标识、标牌、不按规定开展义诊活动、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使用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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