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有确切来源的群众投诉举报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案件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中国医院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案件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无证行医黑名单制度。
意见稿指出,监督机构对经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意见稿还明确了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强化对履职不当或存在过错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出现“发现无证行医行为不予查处、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无证行医查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等情形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