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制定中医药法 将设中医药日

2014-07-25 04:00阅读:4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日前(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传统中医师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外执业或者开展登记的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由登记的中医药(中医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登记证书。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同时,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其中,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传统中医诊所超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

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由原执业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每年10月11日为“中医药日”。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