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发改委(物价局)前天发出的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列入国家和本市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通知明确,沪上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国家及上海市低价药品(中国药品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清单内的药品,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其中,按规定实施零差率政策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零差率销售。
全市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的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及上海市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规定。
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确保低价药品临床供应,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相较高价药品,低价药品盈利水平较为薄弱,消化成本上涨能力有限,对成本变动也比较敏感。加之近年来药品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的意愿下降,医院也缺乏使用积极性,导致一些低价药品出现短缺和断供。而且许多断供的药品也是由于一些地方在招标过程中,以降价为业绩,导致一些廉价药品价格低于或与成本线齐平,药品利润过低,无法维持生产。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取消药品限定最高零售价,将低价药品的定价权交还市场,或能有效改变这一价格变动滞后的状况,保护一些廉价老药的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