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收支结余可用于分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等限制。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为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从2010年10月开始,浙江省多次调整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希望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基层定位及特点的绩效工资运行机制。
指导意见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基层医疗(中国X射线体检医疗车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总体上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保持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同步调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在基准线基础上适当浮动,所需经费在单位结余分配转入资金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可设立绩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由各级人社、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上浮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核定给单位的绩效考核奖,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取得突出成绩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分配。
该省要求,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卫生主管部门核定不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考核奖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办法,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实施方案,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做好绩效工资实施分配工作。